贊助商鏈接 |
經過30多年的發展,深圳的城市綠化在全國大城市中處于比較領先的地位。深圳公園之城初步建成,綠化成為深圳的一張名片,市民在暢享綠色福利之時,對綠化成果的保護和關注度也越來越高,隨著城市保護和發展之間矛盾的突出,都希望更多地參與到綠化事務中來。
在此背景下,《深圳經濟特區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6年6月22日通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市城管局相關負責人就市民關心的相關問題,以及即將實施的《條例》的相關內容進行詳細解讀。據悉,這次綠化條例的實施可以更好地保護綠化成果,更好地保障深圳綠化事業的持續發展。《條例》實施后,城管部門將開展相關宣傳、培訓工作,以及3個月的專項執法行動。
立法目的
解決違法成本低等問題
我市現行的《深圳市經濟特區城市綠化管理辦法》于1994年頒布實施,隨著城市的發展,該《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深圳城市綠化發展的需要。市城管局相關負責人指出,該《管理辦法》保護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其中私自砍伐樹木,每株罰款500元。也未能解決一市兩法的問題。《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規定的標準不適用于寶安區、龍崗區以及光明新區、坪山新區。
同時,還存在審批效率問題、職能交叉問題。原審批權主要在市級,不能適應時代進步的問題,對立體綠化等也沒有明確指引。
為改進現行立法與管理實際脫節的需要,鞏固綠化發展成果的需要,促進深圳經濟特區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居環境的自然和諧,市政府組織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綠化條例》。
《條例》特點1
6個條款涉及征求公眾意見強化監督
深圳綠化的發展得益于市民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此次《條例》有13個條款涉及向社會公布,有6個條款涉及征求公眾意見,讓綠化工作處于陽光下,讓市民知曉,參與綠化建設,一起來監督和保護綠化成果。
《條例》確立綠化普查制度,其第六條規定,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等情況進行定期普查,建立綠化資源檔案并及時更新。
綠化白皮書制度。《條例》第九條規定,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兩年發布全市綠化白皮書,向社會公布綠化資源狀況及發展成果、發展規劃等基本情況。
社會投資改造綠地制度。《條例》第二十一條顯示,單位或者個人自愿出資更新改造公共綠地的,出資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公共綠地更新改造設計方案,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綠地功能、性質、權屬不變。
認種認養制度。《條例》第四十七條顯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植樹義務。鼓勵單位和個人以認種認養樹木、綠地的方式履行植樹義務。認種認養樹木、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所認種認養樹木、綠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市民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對破壞綠化、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多種形式受理投訴和舉報。對綠化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