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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綠意盎然,給不少第一次到深圳的人們留下了深刻印象。不過隨著城市建設的飛速發展,建設用地狹小與市民對綠化需求之間的沖突愈發激烈。如何調節這看似不可能解決的難題?立體綠化是未來可行的路徑之一。
在10月1日即將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綠化條例》(下稱條例),設專章對立體綠化予以規定,其中“立體綠化可折算抵扣配套綠化面積指標”,是城管系統鼓勵綠化“向上走”的用心所在。
綠化不達標將不予驗收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以下標準:1.新建居住類建設工程項目不低于30%;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類建設工程項目不低于25%;2.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類建設工程項目不低于30%;3.商業服務業類建設工程項目不低于20%;4.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樞紐不低于20%。此外,新建城市公園占地面積不足10萬平方米的,這一指標不得低于70%;占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75%。
《條例》規定,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中的配套綠化用地進行審查,配套綠化用地面積未達到條例及有關規定的,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劃國土部門在規劃驗收時,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不予通過規劃驗收。
立體綠化可折算抵扣
深圳市城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立體綠化好處多多,緩解城市“熱島”效應、減輕城市雨水排泄壓力、凈化城市空氣,還可以實現建筑節能、緩解綠化用地矛盾等問題。
記者了解到,為鼓勵新建工程立體綠化,《條例》規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新建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立體綠化的,立體綠化可以折算抵扣配套綠化用地面積,但商業服務業類建設工程項目的抵扣面積不得超過50%,其他類建設工程項目的抵扣面積不得超過20%。同時,《條例》要求相關部門制定立體綠化技術規范以及立體綠化與地面綠化的折算辦法,市、區人民政府可制定立體綠化獎勵辦法。
“此規定既考慮了前海中心、高新南區等重點發展地區土地資源高度利用的實際情況,又鼓勵以屋頂綠化、架空綠化等新型綠化方式滿足生態需求。”該負責人表示。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強制立體綠化的實施范圍。規定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橋、人行天橋、大型環衛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實施立體綠化;鼓勵其他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適宜立體綠化的既有建筑物、構筑物、公共空間及邊坡,實施立體綠化。
設計規劃應咨詢古樹位置
古樹名木有很高的歷史、文化和科研價值,但屢屢發生因建設單位和規劃國土部門未查明建設工程范圍內是否存在古樹名木,而出現修改規劃設計方案造成損失的情況。
《條例》規定深圳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市規劃國土部門提供古樹名木的地理位置。規劃國土部門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根據需要征詢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范圍內是否存在古樹名木,以及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避讓和保護措施予以核查并出具意見。
臨占公共綠地不得超一年
城市飛速發展,擠占公共綠地的現象屢見不鮮。《條例》明確規定了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綠地,其中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執行建筑退讓用地紅線距離規定,在紅線范圍內施工以及設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場地等,不得占用公共綠地。
對于臨時占用公共綠地,只準因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開設臨時路口需要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兩種情形,同時,《條例》規定臨時占用公共綠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原因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深圳市城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還將原本需要由區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主管部門批準的程序予以簡化,統一修改為臨時占用公共綠地及遷移、砍伐樹木的,應當向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臨時占用屬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公共綠地及遷移、砍伐屬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轄范圍樹木的,應當向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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