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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80余畝庫區苗木被迫要求遷移
“我是一家合法園林開發公司,所種植的近百畝苗木的土地,也是從當地村民手中依法流轉過來的。幾年過去了,我的苗木也長得格外喜人。前不久,湖口縣水務局卻突然下發一份整改通知,要求我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將80余畝苗木全部遷移,你說邪門不邪門?!”近日,本報記者接到湖口縣綠野園林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曹琪女士的投訴。
事實上,早在2015年7月1日,曹琪就接到湖口縣水務局下達的一份《責令整改通知書》,稱她未經湖口縣水務局及殷山水庫管理站同意,擅自與殷山村委會以及相關村組簽訂庫區土地租用協議,將苗圃基地設置在水庫紅線管理范圍內,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種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規定。
根據《責令整改通知書》規定,當事人必須在7月10日之前與殷山水庫管理站、水面經營承租單位達成苗木遷移協議,并將協議方案報縣水務局、付垅鄉政府。
由于苗木遷移不是短時間能搞好,加上這片土地的權屬存在爭議,曹琪一方也接受不了湖口縣水務局的要求,雙方一直在僵持著。
苗圃主人:土地從村民手中流轉過來
記者采訪時了解到,位于湖口縣付垅鄉殷山村的殷山水庫,是一座庫容達1350萬立方米的中型水庫,也是一座具有集灌溉、防洪、養殖于一體的多功能水庫,同時也是一個景色秀麗的地方。
尤其是庫區內周圍,近年發展的近百畝苗木,與600多畝淡水以及上萬畝天然林銜接在一起,使得整個庫區顯得格外青翠、天然一色。在殷山水庫庫區內,記者看到,曹琪的近百畝苗木郁郁蔥蔥,長勢非常好。
“我們公司已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元月,對曹家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做了大量的調查核實工作,詢問了當地的世居村民、村委會及殷山水庫管理站的相關工作人員,得到的結論是一致認為曹家垅的土地屬于殷山村村民所有,特別是看到了該村村民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進一步確定了殷山村民對該土地擁有合法的經營權,并因此具備了土地流轉的主體資格。”曹琪對記者說。
曹琪告訴記者,這片土地還是殷山水庫管理站站長陳小彬手中轉讓過來的,作為土地經營權的流入方,她的公司盡到了甄別和審查的義務,于2013年2月5日,在付垅鄉殷山村委會的監證下,與該村村民簽訂了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
“作為殷山水庫管理站站長的陳小彬,在這里從事苗木多年,湖口縣水務局為何不管?現在水務局稱是該地塊的主人,并出示了土地所有權證,這應該是土地權屬爭議,水務局應該找發放土地證的湖口縣人民政府,要求縣政府撤銷殷山村民手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曹琪說。
在與殷山村村民簽訂合法合同后,2013年2月6日,湖口縣綠野園林開發有限公司正式開工建設,包括建辦公房、修路、種植苗木等。
村民稱:庫區土地歸殷山村民所有
針對湖口縣水務局與湖口縣綠野園林開發有限公司的土地爭議問題,記者來到殷山村十一組進行采訪。
該組56歲的村民殷喜初告訴記者:“從他記事起,這一帶的土地都是當地村民的責任田(地)和自留地,世代在這里勞作。”
71歲的村民沈冬花告訴記者:“水庫是1958年開始建,指揮部就設在我家,我至今還記得當年興建水庫的恢弘場面。水庫建成后,庫區不受水淹的土地一直由我們村耕作,不存在任何爭議;在國家還沒有取消農業稅時,這里的田地都是按承包土地面積向國家繳納稅費的。如果有爭議,水務局為何當初不出來說這里的土地不用繳納稅費?!”
56歲的村民殷厚春表示,殷山水庫周邊標高18米紅線圖內(道土灣、曹家垅)土地歷來屬于殷山村十一組集體所有。湖口縣水務局所劃定的所謂紅線圖,是該局單方面的劃定,未經殷山村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甚至不為全體村民所知,屬單方面劃定,嚴重地侵犯了殷山水庫庫區村民的切身利益,屬無效劃定。
54歲的村民殷佑香認為,殷山水庫常年水位在14米左右,訊期水位在16米,從未達到18米,即使是1998年特大洪水,也只有17米,殷山水庫18米行洪區紅線的劃定無據可查。
67歲的村民施大中對記者說:“殷山村十一組的庫區土地是根據殷山水庫的實際情況分包的,從1981年分田地到戶,就已經劃定,14米以下為水淹田地,14-15米為高水淹田地,15米以上則為責任承包田地和自留地或豬飼料地。村民的承包責任田地都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殷山村村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種了幾十年,從未聽說自己的土地被偷偷劃歸殷山水庫,也未見殷山水庫工作人員干涉過殷山村民的耕作!”
水務局:是對是錯由法院說了算
由于庫區土地與縣水務局存在爭議,許多村民曾多次聯名上訪,認為庫區土地并不影響庫區行洪,要求湖口縣水務局不能侵犯當地村民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湖口縣水務局曾經對殷山村村民殷厚春等人的信訪事項作出過答復意見書。殷厚春等村民認為,殷山水庫周邊標高18米紅線圖內,歷年來屬于殷山村民集體所有并耕種,水務局單方面劃定這片土地權屬,嚴重侵犯了他們的權益。
后經湖口縣水務局調查核實,殷山水庫管理站庫區管理范圍內的土地面積,于1991年10月19日,經湖口縣付垅鄉殷山村委會、湖口縣殷山水庫管理站、湖口縣國土資源管理局三方共同踏勘核實,確認圖幅、航片,所劃的土地(境界權屬界)址無誤,總面積1919畝,于1994年4月1日在湖口縣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
2015年下半年,湖口縣水務局專門派人到湖口縣國土資源管理局、湖口縣農業局進行調查復核,確認該土地范圍與殷山村相關村組土地范圍不存在土地權屬重疊。水庫管理單位為了確保水庫運行安全,水庫水位常年控制偏低,水庫未淹土地被當地周邊村民耕種,由于未影響到水庫的正常運行,水庫管理部門規范管理不到位,農業部門于1983年在庫區內登記了土地承包經營許可權證,1998年,湖口縣農業局在1983年的基礎上,重新登記辦理了18.62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許可證。
鑒于上述實際,湖口縣水務局、付垅鄉人民政府、殷山水庫管理站多次與殷山村委會及相關村組村民協調,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在不影響水庫正常的運行,不違反庫區管理范圍內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依法保障屬地村民的法定權屬。
事實上,湖口縣水務局有關工作人員就這片土地的爭議問題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承認,認為當時對這片土地的“監管不到位”。
湖口縣水務局局長王本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起土地爭議已經持續了好長時間,我們已將此事上交到法院去執行,不管誰是對是錯,由法院說了算!”
律師:應給予苗木經營者適當的補償
按照曹琪的說法,在她的公司接手這塊土地從事苗木之前,是由殷山水庫管理站站長陳小彬經營苗木。既然是水務局的土地,陳小彬為何擅自轉讓土地?
前不久,當地的九江電視臺《求證》欄目組的記者也曾采訪過陳小彬,而陳小彬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己主要是對當時的“法律不是很清楚”。
“整個過程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公開進行的,水務局不可能沒有察覺。直至2015年6月30日前,水務局從未向我們公司以口頭或者書面文字的形式告知或制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事效(時效2年)之規定,水務局已經喪失了法律上的勝訴權。”曹琪說。
水務局明知道該公司的苗木種植規模,卻責令在10天內遷移,這是依法人性化施政,還是在故意刁難?
江西惟民律師事務所的陳剛律師認為,曹琪只是湖口縣綠野園林開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曹家垅經營苗木的是湖口縣綠野園林開發有限公司,該公司已經辦理了工商登記,經營手續齊全,無違法違紀行為。
“土地權屬爭議產生的原因很多,多數是因歷史遺留問題所引起的,這要求調解人員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時要從歷史出發,摸清爭議土地的歷史發展變化規律,同時因土地的不可移動性,處理時還要面對現實使用情況,尋找爭議產生的原因及證據,遵照客觀規律予以處理。”陳剛說。
陳剛指出,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法》規定,土地權屬爭議的解決,應先采用行政處理的方式,只有對行政處理不服,當事人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庫區土地權屬爭議種類復雜、難點多、焦點突出和調查取證難。土地權屬爭議多數屬于歷史遺留、久拖未決的“疑難雜癥”,證據收集難度大,特別是原始資料不完整甚至缺失,搜集到的一些佐證資料由于時間過久而失真。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原來送人種也無人要的土地經濟價值巨增,使簡單土地權屬爭議變成了經濟利益之爭。”陳剛說。
“湖口縣水務局與湖口縣綠野園林開發有限公司在殷山水庫的土地之爭,實際就是一起土地權屬爭議。水庫周邊的苗木由湖口縣綠野園林開發有限公司從當地村民手中通過土地流轉的方式種植,而且種植多年,這已是既成事實。作為湖口縣水務局,對這種既成事實的事情應該通盤考慮,給予從事苗木的湖口縣綠野園林開發有限公司適當合理的補償,是完全必要的。”